该怎样拯救你,与恶龙搏斗的少年
作者简介:张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喜欢关注社会热点话题,并尝试用法律视角看待。
2014年4月30日,李小东等人在校殴打陈泗瀚两次,放学后又将其强行拉到校外单杀,结果一死一伤。陈泗瀚以故意伤害罪被判8年。
2020年8月25日,陈泗瀚出狱。那天日头很烈,灼人的阳光照在这个少年身上,但他感受到的却是现实的冰冷和人生“重启”的迷茫……
案情回溯:
1.陈泗瀚买早饭排队,因李小东故意踩了他一脚并挑衅,双方发生口角
2.陈泗瀚吃早饭时被李小东及其同伴言语威胁,遭受轻微身体暴力
3.上午第二节课后,李小东用管制刀具威胁陈泗瀚,带领一二十人对他进行了十几分钟的殴打
4.中午放学回家后,陈泗瀚的表哥得知情况,与他约定放学后在校门口接他。
5.下午放学后五点左右,陈泗瀚被李小东和他的同伙从学校五楼强拉至校外300米远的虎鹰扎啤店,为将陈泗瀚强拉入花竹园巷道(无监控),李小东不断用脚踢陈。(陈泗瀚听到李小东的大哥阿龙对其说:你不把他杀到,不要来见我。)在陈泗瀚被拽入巷道时,同学贺翔递给他一把刀。两人在巷道中,陈泗瀚右手持手机,用拿刀的左手抵挡攻击以致划伤李小东,李立即拿出卡子刀砍打,搏斗中陈失手刺到李。最后李小东被捅伤致死,陈泗瀚重伤二级。
6.李小东倒地后不久死亡,陈泗瀚受重伤跑出,被赶来的表哥扶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警。
一审判决陈泗瀚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澎湃新闻,2020)
在这个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被失手杀死,而忍受欺凌者却因过失背负了罪名。年轻生命的逝去固然令人惋惜,但这背后的情理又该如何博弈,这份“死者为大”的判决真的实现了正义吗?
笔者看来,以故意伤害罪了结此案不合法也不合理。陈泗瀚将李小东刺死,并不是简单的中学生斗殴,而是置身恶性校园欺凌事件中无奈下的正当防卫。
陈泗瀚是转学生,平时品学兼优,友爱同学,此前与李小东等人并无仇怨。事发当天,由于李小东无事生非,故意挑起争端,陈泗瀚被动地卷入了这场纷争,从而陷入了校园欺凌事件,遭受校园暴力。案发当天,陈泗瀚先无端遭受了两次殴打,而且人数众多,性质较为恶劣。中午在表哥表姐的多次询问下,才无奈将实情说出。在学校遭受暴力的过程中,面对李小东等人不断盘问“服不服?服不服?”的情况下,他始终保持沉默,只是希望能够自保,没有任何反击甚至伤害他人的意思表示,更倾向于“忍一忍”的态度。下午放学后,他被众人强行拉至校外店铺和隐僻的巷道,由于实力悬殊无法逃脱。从事端发生到最后双方搏斗,整个过程中,陈泗瀚没有任何和对方起冲突的言语或者行动表示,一直处于极其被动的状态。诸多表现都表明,陈泗瀚根本没有伤人的故意,甚至连反击报复的念头都没有。
而关于刺死李小东的那把刀的来历,根据仅有的一篇详细的报道,证人贺翔两次推翻原有证词,称“陈泗瀚主动向他要刀”;而陈泗瀚始终坚持“刀是贺翔趁乱主动放进自己的口袋,自己从未跟任何人主动要刀”。根据陈泗瀚父母与贺翔后续的交流,证词的真实性存疑。而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这把刀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主动要刀”的情节被视为“邀约”打架的依据,通向了“故意伤害”的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这样的推断是极不合理的。校园欺凌不是一般的校园纠纷、同学打闹,往往会发展成为恶性暴力事件,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陈泗瀚在前两次殴打中,已经认识到了对方的凶狠和此事的严重性,在极力避免冲突后仍然无法躲开。而这其中有一个细节,“陈泗瀚听到李小东的大哥阿龙对其说:你不把他杀到,不要来见我。”这无疑更加增加了他的恐惧心理。这之后,不管他是主动要刀还是被动拿刀,实际上都是非常合理的,这是人自我防卫、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认为这还仅仅是个玩笑而麻痹大意。
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陈泗瀚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就是在学校读书,甚至没有和同学发生过冲突,缺乏与人搏斗的经历和保护自己的能力。面对人多势众的欺凌者,必然会感到恐惧、惊慌失措。在李小东开始殴打行为时,他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武器进行防卫,都是正常的应激反应。要求陈泗瀚在紧迫的危险境地中认识到用刀防卫可能造成对方死亡而放弃持刀自卫,是违背常识常情的。因此,陈泗瀚的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合理限度,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并不构成防卫过当。
综上:此案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陈泗瀚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此案中,法院为了安抚死者家属而判决陈泗瀚故意伤害的做法明显不当,不仅无法维护校园中的正义,也形成了不利的导向,与普通民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相抵触,实际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怀着愤懑与钝痛看完了关于陈泗瀚的报道,内心受到极大的震动。将自己代入那天、那个少年,我感到深深的无助、恐惧和痛苦。
想起尼采的那句话:“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欺凌者并不因其成为死者就不再是欺凌者,而反抗的被欺凌者却因一个再也无法挽回的错误赔上了自己的人生。
法律、司法应当保护脆弱的未成年人,不让他们过早地接触黑暗,被迫直视社会的阴暗面,而不是在他们无法以理智和力量保护自己的时候将他们置于更加无助的境地。
而任何案件的判决都不只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机械判案或是迫于外部压力、息事宁人的判决也许暂时解决了争端,但是却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更会造成不利的导向。陈泗瀚一案多少反映了正当防卫制度推行之初的适用僵化,但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反对校园欺凌,我们任重而道远。
目前,我国对校园欺凌的社会关注度和应对措施远远不够:我国并未针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只能在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规中援引条文对严重欺凌者予以处罚;国内主流媒体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报道极少;事关声誉与形象,学校更是对此类事件讳莫如深。人们对校园欺凌仅有的记忆只停留在电影中的琐碎片段。
然而,校园欺凌仍然在隐秘的角落滋生存在。现在,它们的手段更多样、行为更恶劣、影响更广泛、危害范围更大。在互联网时代,欺凌行为可能造成的是无限期持续的侮辱,其精神压迫远超于肉体上的疼痛,身体上的伤疤也许会随着时间淡去,但被欺凌者受到的伤害,终生都如影随形。
恶性欺凌事件的一再发生,背后不仅有家庭教育的缺位,更多的是学校的漠视和玩忽职守、政府监管的漏洞以及相关法律的空白。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无疑是最有效、最强硬的手段。
以美国为例,1999年至今,美国的50个州已经全部通过反欺凌法,同时还成立了国家学校安全与保卫服务机构(National School Safety and Security Services)等致力于儿童学校安全的社会组织。各州政府均制定相关政策,与社会组织合作,督促帮助学校保护、关爱受欺凌的学生,对欺凌者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必要的心理疏导。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使得美国校园里的欺凌事件大大减少,也使恶劣的欺凌者无法逃脱法律的惩罚。
美国反欺凌法的先进性和借鉴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条文的完备
各州之中,加利福尼亚州的反欺凌法律法规较为先进和完善。在《加州教育法》中,立法者对校园欺凌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校园欺凌不仅包括校内暴力,还涵盖了校外欺凌、网络欺凌等行为。规定了教育部门实施预防欺凌计划或策略的义务,如开发关于网络欺凌动态与应对培训的网站、提供信息,课程和资源以解决与偏见相关的歧视、骚扰、恐吓、网络性欺凌和欺凌行为。要求学校履行相应的作为义务,包括让父母参与解决欺凌行为、为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提供保障或心理健康支持。
《加州教育法》详细规定了反欺凌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学区和教育机构的义务、政府政策、社会组织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建立起一个强大的社会保护网。
2.对学校义务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护学生不受欺凌的努力当中,基于“处所责任”,即法律要求土地的占用人和所有人(包括学校)为合法允许的人提供安全的处所,反欺凌法对学校克以更多的义务,并对其追究严厉的责任。学校作为预防欺凌的主力,政府和社会组织起到辅助和支持学校进行活动的作用。
这样的做法与我国恰恰相反。在国内的案件中,欺凌者与被欺凌者被推向风口浪尖,而学校往往扮演制裁者的角色,对学生作出处分等惩处决定;抑或是躲在审判机构的背后、默默隐身。应当认识到,学校作为欺凌事件中的第三方主体,应当接受严肃的监督与审查。因为学校既然是提供教育的场所,就有义务保证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欺凌事件发生后,不仅要追究欺凌者及其父母的责任,学校更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政府和相关机构,则有义务通过资金、政策等方式支持学校的发展与运行并对其进行监督。这些制度和举措,都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定,以此保障学校活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3.预防和解决措施
在中国,除了寥寥无几的几部影片,很难看到有关反对校园欺凌的呼吁和相关教育,这个话题很少被触及。而在美国,学校通过海报、公开课、线上教学资源等等方式明确提出anti-bullying的口号,及时预防和制止欺凌现象、教育学生应对的办法。欺凌事件发生后,在严厉惩处欺凌者的同时,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注重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堵不如疏,通过多样的方式教育、关照,远比冰冷的惩罚有益的多。
治理校园欺凌,不仅要立法层面上加以规制,还要明确欺凌事件发生后各方的法律责任,起到震慑作用。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大多是未成年人,因此可以逃避《刑法》的惩罚,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致使一部分人更加猖狂,无法起到管制效果。对此,一方面,追究监护人的连带责任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从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社区矫正等角度探索有效防治手段也许是一条可行之道。(任海涛,2017)针对学校和老师的管理不力或者知情不报,应当加以处罚。
预防、治理校园欺凌,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立法无疑是关键一步。美国之所以在这条路上走的这么快,离不开其多种族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现状,但1999年骇人听闻的科伦拜惨案才是直接的导火索:在佐治亚州,两名高中男生持枪冲进校园,杀害了多名教师与学生之后自杀。而起因则是他们深受校园欺凌折磨,不堪重负,最终选择以极端的方式报复学校,也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事后佐治亚州率先立法,推行了美国第一部反欺凌法,也推动了美国反欺凌立法的进程。
我国虽然不存在种族歧视、LGBT特殊群体歧视等显性问题,但是在一些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扭曲,校园欺凌现状已不容乐观。绝不能等到类似陈泗瀚的悲剧再次发生之后才推进相关措施。当前,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制定反欺凌法律,强化学校和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将预防和疏导措施摆在首位。让阳光照亮隐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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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泽宇
本期编辑 ✎ Ben